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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关于加强实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23      栏目类别:人事科(档案)     浏览次数:346    【打印】  【关闭】

吉林工商学院文件

吉工商院院字〔201367

 

 

关于印发《吉林工商学院关于加强实验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实验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办学效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吉林工商学院关于加强实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工商学院

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吉林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729日印发

吉林工商学院关于加强实验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实验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保障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验队伍的基本构成

实验队伍肩负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任,主要由专职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工人)和兼职实验教师组成。

1.实验教师

实验教师是指以实验教学为主,符合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并具有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职责是指导、安排和承担实验教学,完成实验室基础规划与建设、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管理、实验教学改革以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2.实验技术人员

实验技术人员是指在实验室负责实验技术和管理工作,具有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职责是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排出实验计划,配合专任教师或实验教师开设实验课,并按教学计划开放实验室,排除实验教学中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使用、维修及保管实验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3.兼职实验教师

兼职实验教师是指在专职实验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承担实验室工作的专任教师,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安排和承担实验教学,参与实验教学改革以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二、实验队伍的建设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力争造就一支具有现代教育教学理念,掌握先进实验教学方法,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学历、年龄、职称结构较为合理,能够满足实验教学需要的实验队伍。专职实验队伍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占50%以上。

三、实验队伍的人员配备

1.经济管理类、人文类、计算机机房可根据实验室承担任务、工作量、接纳学生人数、学时等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实验人员。

2.基础课类、工学类实验室根据实验室承担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按120学时计算)配备专、兼职实验人员:

1)承担的学时数达到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的设一名专职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

2)承担的学时数达到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1/3的设一名兼职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

3)承担的学时数没有达到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1/3的不设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几个实验室安排一名实验技术人员

3.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编制管理办法。

四、实验队伍的建设措施

1.专职实验教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实验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尚不具备的,应制定自我提升计划,通过进修、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学历层次。

2.新进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各教学单位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定期轮流到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为学生开设具有创新内容的特色实验课或指导学生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

4.有实验室的教学单位新进教师在三年内原则上要到实验室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一年时间,全面了解本专业实验室管理规定,熟悉仪器使用方法,参与实验教学的全部过程。

5.主讲教师必须参加实验教学,实验教学作为本学科教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无实验教学任务的除外)。

五、实验队伍的管理

1.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对实验队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核定编制、岗位以及人员调配。实验人员的管理、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年度考核及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教学单位一名副院长(副主任)负责。

2.实验人员实行聘任制,工作人员的聘任采取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的办法,由人事处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3.专职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考勤。 

4.一般情况下专职实验人员不得承担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设计等)以外的教学任务。

5.实验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负责人和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工作的主要人员调动或更换,离岗前须办理物资移交手续,并报教务处、资产处审核。

6.实验人员调离时,必须按要求移交有关手续。承担重要任务的实验人员应保证接替人员到位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7.有化学药品和承担重要任务的实验人员禁止聘用临时用工,否则,出现一切后果均由用人部门负责。

六、实验队伍的培训

1.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并把培训计划和培训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报人事处备案。

2.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和专业理论、实验技术、维修技能及科学管理等方面;培训方式以校内和校外相结合,辅以其他多种形式。

3.专职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原则上须参加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参加培训的实验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作要求的实验技术、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维护,并将培训成绩与学习总结交教务处备案。未参加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实验队伍的待遇

1.专职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着重突出实验技能和实际工作业绩。申报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人员,必须是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或在其他岗位从事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其他人员不得评聘实验技术系列职称。

2.专职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按相应职务级别享受相应的院内津贴。 

3.专职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培训期间,视同完成其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所对应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脱产按每学期60学时,半脱产扣除校内工作量后补足60学时),并按其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兑现课时酬金,由教务处计算发放。

4.实验人员保健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实验人员享受学院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待遇,由资产处按规定发放。

八、实验队伍的考核

1.实验人员考核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按学院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人事处根据实验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考勤结果发放院内津贴。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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