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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编制核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3      栏目类别:人事科(档案)     浏览次数:763    【打印】  【关闭】

吉林工商学院编制核定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的要求,根据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及省编办《关于调整核定省属高等学校编制的通知》(吉编发〔201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会议精神,以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学校持续、科学发展为出发点,以实现学校转型发展需要和“十三五”发展规划为目标,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教职工队伍,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高效原则。总量控制,科学设置,严格把关,统一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教学为主原则。突出教学中心地位,编制核定向教学及教学辅助部门倾斜,适当压缩党政管理及后勤人员编制。

(三)动态管理原则。结合聘期及绩效考核,根据不同时期学校发展实际,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三、编制种类

根据职能、任务和工作性质不同,全校事业编制划分为三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工勤人员编制。

(一)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分为教师编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教师编制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实践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能力要求的人员编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主体,主要包含专任教师编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含辅导员编制)。其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是指专职辅导员和兼职从事思政课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人员编制。主要包括研究(教科研、师资、高教研究)、图书档案、编辑出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医疗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二)管理人员编制。是指担负学校管理任务的党政机关人员编制。具体包括:党政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工会和团委管理人员,后勤服务管理人员。

(三)工勤人员编制。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人编制。

四、核编标准

以学校现有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数作为编制、岗位核定的基数,以学校现有标准学生数、生师比及各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工作量作为编制、岗位核定的重要依据。

(一)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编制总数的80%

   1.教师编制

1)专任教师的编制核定标准为以标准学生数、教学工作量为基数,以生师比36:1作为计算单位(其中含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师编制)。实践教师编制的核定办法为文科教学单位按专任教师编制数的10%核定,理工科教学单位按专任教师编制数的20%核定。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编制依照教育部20159月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按师生比1: 380标准配备(不含党政机关及教辅部门兼职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授课任务的人员)。

体育教研部、基础教研部、外语学院公共课教师和工学院计算机基础课教师编制按师生比1:500标准配备。

教学单位如有下列情况,可根据需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增加专任教师编制:

①省人文社科基地、省重点学科、省优秀教学团队立项单位、国家师培基地等省级以上建设平台的;

②本科招生专业达3个以上,新增本科专业的;

③承担省级以上重大课题科学研究的;

④师资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有断层现象的单位聘任博士的;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中辅导员编制核定标准为以学生总数为基数,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队伍建设规定》,每200名标准学生数配备1名专职辅导员的标准核定。结合学校目前的实际情况,拟按本科专业前3年、专科专业前2年配备,最后一年由专业教师兼职补充,并开展就业创业指导。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研究、编辑出版、会计、卫生、图书、档案、工程、经济、审计等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根据人员状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分别核定。

(二)管理人员编制占编制总数的15%

各教学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管理人员编制控制数内分别核定。

(三)工勤人员编制占编制总数的5%

各教学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工作任务进行核定。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设工勤人员编制。

五、编制管理

(一)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三年滚动调整一次,不断适应学校转型发展需要。

(二)经学校批准的事业编制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进站、进修学习或公派出国人员占所在单位、部门人员编制。

(三)各教学单位、部门要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编制,原则上不允许超编运行。空编与超编运行单位、部门将在奖励绩效工资分配方面有所规定。超编单位、部门要结合学校发展实际逐步进行调整优化。

(四)“双肩挑”人员,需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核同意。

六、本办法自20171月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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