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履行服务期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稳定教职工队伍,明确学校与教职工在聘用合同期间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学校及教职工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是新入校的职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包括进修培训、访学、学历提高等,下同)人员、入选各级各类人才支持计划人员,均应在规定的服务期内履行相应职责。服务期未满申请离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服务期类别及应履行的基本服务期
1.在校工作基本服务期。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进入我校全职工作的各级各类职工均应履行不低于5年的服务期。服务期自与学校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其中,签订人才引进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服务期。凡在校通过评聘晋升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履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服务期不低于5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服务期自聘任之日起计算。
3.在职继续教育服务期。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后,应完成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自回校上岗之日起计算:
(1)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服务期为不低于1年;
(2)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含1年),服务期为不低于2年;
(3)时间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服务期为不低于3年;
(4)时间在2年以上的,服务期为不低于5年。
(5)攻读国内外博士按照服务期为8年。
除攻读博士研究生外,其他到国(境)外参加继续教育的,服务期在上述标准上增加2年。
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我省A类人才服务期为12年,B类人才服务期为10年,C类人才服务期为8年,D类人才服务期为6年;入选除上述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其他省级人才,服务期为5年。同时入选多个人才项目的,取最长服务年限。服务期满前,办理退休的人才,视为服务期满。本服务期不包含各级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的支持期(人才分类以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5.配偶家属照顾性安置的教职工服务期。教职工的配偶属于学校照顾性安置的,教职工本人服务期增加4年。教职工本人离职时,照顾性配偶须同时离职。
三、未履行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教职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服务期的,原则上不得提出离职要求。不能依本规定履行完成服务期,并经学校批准离职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应向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
1.基本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学校支付的人才引进待遇/基本服务期)×未满服务期时间
(学校支付的人才引进待遇:指教职工来校后学校支付的安家费、住房补贴等)。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未满服务期时间
3.在职继续教育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继续教育期间培养费/继续教育服务期)×未满服务期时间(继续教育期间培养费:包括继续教育期间学校支付的学费、住宿费及教职工根据学校继续教育政策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减免工作量等)
4.各级各类人才支持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发放的各种待遇/人才支持计划服务期)×(未满服务期时间+剩余支持期)。
5.配偶照顾性安置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配偶在校期间年平均收入的 20%)×未满服务期时间。
以上规定中违约金标准暂定2万元/年。
四、附则
1.属各类引进人才以及人才支持计划的教职工,所涉及的科研启动费、人才支持计划经费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完资产移交后,须将经费剩余部分交回学校。
2.各类服务期均指在校在岗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含学习进修、出国留学、停薪留职等时间。
3.教职工应首先履行基本服务期,其他各类服务期在基本服务期基础上累加计算,按事项发生时间先后依次履行。
4.未履行服务期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5.经学校批准同意离职的人员,凡与学校签订协议中,涉及服务期和服务期经济补偿的按签订的协议标准执行,未涉及服务期或服务期经济补偿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