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自动离职及辞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严肃校纪校规,根据国家及吉林省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工商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离职:
一、国内外进修和学习(6个月以上)人员,超过规定时间(含经学校批准的延长期)1 个月的;
二、因私请假办事,到期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假期15 天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
(二)不服从组织调配,不按时报到者;
(三)未按考勤制度准假,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者;
(四)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擅自续假、逾期不归者;
(五)教师旷教一次,视为旷工一天。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无效按辞退处理:
一、由于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等情况,本人未被聘任上岗,又拒绝组织重新安排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工作或重新安排工作后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有意损害单位公共财产情节严重的;四、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五、恐吓威胁领导及工作人员的;
六、侵犯学生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第五条辞退或自动离职程序如下:
一、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或自动离职理由及事实依据,上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核相关材料后,提交校人事工作委员会讨论;三、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办理辞退或自动离职手续。
第六条对自动离职人员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由人事处代表学校对视为自
动离职处理的教职工发送《自动离职通知书》,限期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超过一个月后学校将解除其聘用合同;对于被辞退人员,由人事处代表学校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限期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超过一个月后学校将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七条《自动离职通知书》及《辞退通知书》按以下顺序送达:一、由本人、配偶或本人和配偶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签收;二、送达至其法定住所,由其社区管委会签署送达见证证明;
三、如本条一、二情况均无法履行,将在当地报纸上刊发公告,或以信件邮寄的方式送达通告。
第八条当事人接到《自动离职通知书》及《辞退通知书》或公告期满十五日之内,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自动离职及辞退按《自动离职通知书》及《辞退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吉林省人事有关政策相抵触时,按照上一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