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公开招聘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开招聘工作,深入推进招聘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16 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公开招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外,学校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工作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三、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在校人事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由人事处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公开招聘工作的程序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依据岗位需求制定并公布招聘计划;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与成绩公示;四、体检与考核;
五、公示与聘用。
第三章制定并公布招聘计划
第七条学校根据省编办审批的年度编制使用指标,结合我校人力资源战略
及规划以及队伍建设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制定招聘计划应明确如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招聘人数、招聘层次、学历及专业、招聘理由等;
二、高端人才招聘,应明确设岗学科或高端平台;阐明设岗理由、设岗目标和具体任务,急需或紧缺学科还应阐明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三、制定招聘计划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每年年末,学校确定下一年度招聘计划。
第九条人事处发布用人计划通知,各部门提出招聘岗位申请。
第十条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省编办审批的年度编制使用指标、岗位需求、自然减员及队伍建设规划等,审核各教学单位上报的招聘计划,并拟定下一年度学校招聘计划,提交到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议人事处拟定的下一年度学校招聘计划,并形成审议报告,提交到校长办公会。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人事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学校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审议报告。
第十三条审定结果上报学院党委会。
第十四条待党委会通过后将招聘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由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公告。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两个以上(含两个)岗位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要求;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年龄一般硕士30周岁以下,博士35周岁以下。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四、在公务员招考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五、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六、现役军人;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提供的各项证件、资料及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资格、聘用资格。
第十九条应聘人员资格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处负责初审和复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终审。
第五章考试与成绩公示
第二十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招聘岗位要求本科学历的,应进行笔试,笔试环节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招聘岗位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免笔试。面试采取试讲、现场答辩、实际操作、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行。面试实施方案由学校人事处拟定,上报主管部门审定,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聘要求笔试的,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其中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占45%、55%。如考试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公开招聘免笔试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不足60 分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面试试题由学校人事处组织专家命制。面试前5天通知考生准备,在考场抽签确定面试试题。
第二十五条面试考官一般由7 人组成。其中,主考官 1 名,公共考官 2
名,专业考官2名,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校外考官2名。主考官由学校校级领导担任。
第二十六条考场设监督员,全程监督考试过程。监督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从试题命制到启用,按照保密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同一岗位应聘人员超过50 名时,须参加省人社厅组织的面试
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成绩、排名有异议者,应在考试成绩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六章体检与考核
第三十条根据应聘人员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1 比例在及格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三十一条体检合格者,由学校与用人部门共同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考核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学校提出聘用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拟聘资格。
第七章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三条经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选,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反映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办理审核备案、落编手续。第三十五条已参加工作的应聘人员须于体检合格后,考核前由本人提供原
工作单位同意工作调动和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考核和聘用。第八章回避、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学校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学校及部门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校或部门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部门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全校师生员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严格公开招聘工作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程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应聘人员,由学校人事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聘用人员,一经查实,由学校人事处解除聘用合同,并予以清退。
第四十条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上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国家和吉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