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待岗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事业编制职工在机构编制改革、岗位调整与聘用时,按照岗位聘用条件要求,因个人的素质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凡属学校正式编制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纳入待岗人员管理: 一、全员竞聘后未被聘用到实际岗位的各类人员;
二、经单位(部门)考核,确实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劝勉谈话及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四、其它应列入待岗范围的人员。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属于待岗人员范围:一、孕期、产期及哺乳期中的女职工;
二、正在接受公检法审查处理的人员;三、新进试用期未满人员;
四、其他不属于待岗的人员。第五条待岗人员的确定程序
一、实行全员竞聘上岗时,未竞聘到相应工作岗位的教职工,直接进入学校待岗人员培训中心。
二、教职工在工作中被证明无法胜任岗位工作,且在单位(部门)内部无相应岗位可以调整的,进入学校待岗人员培训中心。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劝勉谈话及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直接进入学校待岗人员培训中心。
进入待岗人员培训中心,须经职工原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六条待岗人员的培训与安置
一、拟确定待岗人员的,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部门编制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为工作人员开辟新的工作岗位,力争在单位(部门)内部消化。
二、待岗人员进入培训中心后,要服从中心管理,接受待岗人员培训中心组织的各种培训,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为向新的岗位流动奠定基础。
三、学校积极为待岗人员聘用上岗创造条件,通过相关培训与技能训练后,向空编空岗部门推荐合适人选。
四、空编部门一般不得拒绝接收学校安置的待岗人员。
五、待岗人员在有岗可聘的情况下拒绝接受聘用的,停发工资,限期30日内调离学校,否则,学校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服务期未满的,应向学院返还培养费和违约金。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管理
一、待岗人员由学校人事处待岗人员培训中心统一管理。
二、待岗人员应按规定出勤并签到,请销假与其他在岗职工同样对待。
三、按照培训中心的统一要求,积极参加组织各种学习、培训和其它活动,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第八条待岗期间待遇
一、待岗3 个月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基础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其余绩效工
资停发;第4-6个月,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停发;第7-9个月,基本工资按50%发给,绩效工资停发;第9-12个月,按照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二、待岗人员患有重、特大疾病(仅限省医保规定的特殊疾病范围)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工资按照在岗人员患病的待遇标准处理。
三、待岗时间超过一年的,依据国家、省有关的规定处理。
四、年度内累计有6个月未从事任何岗位工作的待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允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人考核定级及工资晋级。
第九条本办法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