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吉厅字【2017】1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参加出国培训及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任务,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
(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下同),以及在学校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第二条)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条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
一、各教学科研单位要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年度计划原则上由各单位于每年11月中旬前报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将各单位年度出访计划汇总后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并报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备案。
二、原则上未提前报送出访计划的不予审批。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至少提前二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由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上报省外事部门审批。
三、审批程序和流程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填写《吉林工商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审批表》,并附国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相关机构或会议主办方签发的正式邀请函(含译文)和访问或会议日程安排,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使用教学或科研课题经费的,应征得课题负责人同意。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目的、内
容以及经费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由教学、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经人事处签署意见,并办理相应请假手续。
(四)党员及科级以上干部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经组织部签署意见,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政审手续及相关请假手续。
(五)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还需经校党委会研究批准。
(六)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报批前需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及经费来源。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履行出国报批手续。
(七)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为申请人办理批件和因公护照。申请人持批件、因公护照及其他所需材料自行办理出国签证,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报批内容及要求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办理批件所需材料包括:日程安排、邀请信及译文、经费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补充说明。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申办因公证照所需材料包括:护照申请卡、任务批件、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邀请函及译文、日程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及户口本个人主页复印件。并赴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进行护照信息采集。
第七条经费管理及核销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经费预算管理,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申请人须填写《因公出国临时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经费(含出国手续办理费用)从本单位自有经费、教学科研课题经费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课题经费支出应按照课题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教学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执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从其他渠道争取经费支持。
三、教学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执行出国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在外停留天数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按自然日计算。如遇极端天气、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外停留天数增加的,可报销往返国际交通费用,所超出天数费用,按实际情况确定报销额度。
四、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得通过旅游公司等中介机构打包付费;参加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学会组织的出国任务,按照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学会
发放的通知内容执行;学院在外联合举办国际会议,与合作方签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包括大巴、火车、出租车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五、教学科研人员应在返回后一个月内核销费用,需持相关批件、邀请函、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相关的费用。出国(境)期间产生的个人费用不予报销。
六、报销程序为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分管教学、科研院领导顺序签字。使用教学、科研课题经费的,应先由课题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护照管理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未经批准,学校任何人员不得持普通护照出国从事公务和科研教学活动。
如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一、持有外国国籍的教学科研人员,应邀赴国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
二、拥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教学科研人员,赴该居留权所在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
三、教学科研人员持普通护照在国外期间,应邀在国外因公临时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
四、确因突发情况和事件,必需或有必要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并且审批时间或签证受理时间受限时,教学科研人员经申请获得批准的;担任学院领导的专家学者经申请获得上级外事主管部门批准的。
教学科研人员回国7日内,因公护照交至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处级以上干部普通护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组织部门保存,其他人员普通护照个人保存。
第九条出访总结与成果落实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在返回后一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一式三份报本部门、课题管理部门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存档,出访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出访任务执行情况、访问成果和成果落实计划,如实填写《吉林省因公出国(境)任务执行情况反馈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访问成果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外事纪律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在对外交往活动中,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处理。
第十一条监督和追责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在院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监督检查关。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进行有效监管。对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学校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学校纪委、监察处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文件执行。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