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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23      栏目类别:人事科(档案)     浏览次数:746    【打印】  【关闭】

吉林工商学院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因私出国(境)范围

(一)我校教职工指在编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因私出国(境)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访友、旅游、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因私出国(境)人员一般应提前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单位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人事处审核。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申请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与学校签订《因私出国协议书》。

(三)中共党员及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因私出国(境)需组织部签署审核意见,并通过主管校领导批准,正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因私出国(境)需组织部签署审核意见,学校党政一把手批准,方可到人事处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四)因私出国(境)人员将人事处开具的在职证明材料交到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并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相对应的英文内容,确认无误后将盖有学院公章的证明材料进行备案;

(五)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到离退休工作处备案,无需人事处签批。

(六)工作不满一年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允许因私出国(境)。三、因私出国(境)期限和待遇

(一)经学校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在职人员,在批准期限内学校保留编制。出国(境)期限一年以内的编制保留在原单位,出国(境)期限一年以上的编制保留在人事处。

(二)因私出国留学、博士后研究、进修、合作研究等人员,期限按所在国家的学制和有关规定确定。出国(境)期间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归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非法定假期因私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天,按事假处理。对逾期未归人员,从下月起停发工资和校内津贴,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归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出国(境)探望父母(国外定居)、配偶(出国一年以上)、子女原则上利

用寒暑假期,学校保留工资待遇。须在非法定假期出国(境)探亲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出国(境)期间停发校内津贴;特殊情况申请延长假期,延长期内停发工资,时限不超过三个月,逾期未归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出国(境)旅游只能利用寒暑假期,非法定假期学校不予批准。

(六)因私出国(境)人员在保留编制期间,不享受在职教职工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的全部费用(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承担。

(七)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不作时间限制,出国期间工资及待遇不变。四、因私出国(境)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一切费用、责任自行承担。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在批准期限内回校,本人必须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未归处理。

(三)凡申请延期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四)单位(部门)应随时掌握因私出国(境)人员情况,对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及时报人事处处理。对不如实报告因私出国(境)人员情况的单位(部门),学校将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五)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申请到国外定居、就业者必须先办理辞职手续。

(七)离退休人员在国外停留期间,每六个月要由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出具生存证明,并寄送人事处,否则停发退休工资。

(八)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凡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上人员回国后,须将护照(港澳通行证、入台证等证件)交还组织部统一保管。对拒不交护照人员,给予停职处理,停职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及校内津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境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及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离境;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人员;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期的人员;

(四)具有其他不宜出国情况的人员。六、附则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我省政策性调整,按国家和我省政策执行。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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