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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新入职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3      栏目类别:人事科(档案)     浏览次数:560    【打印】  【关闭】

吉林工商学院新入职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入职人员试用期的管理,保障新入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参照中组部、人社部联合下发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入职人员,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聘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以及校内应聘到新职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试用期是指学校对新入职人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校内应聘到新职岗位的人员实行岗位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第四条在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指导下,人事处负责新入职人员试用期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在试用期内对新入职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根据不同类别岗位的要求和需要,组织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使其明确岗位职责,在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得到锻炼,尽快胜任聘用岗位工作。

第六条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以拟聘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五、按规定完成试用期各项培训,且考核均合格。

第八条新入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不能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未能履行拟聘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拟聘岗位要求的;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道德品行不端,廉洁自律出现问题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试用期各项培训,且考核一项以上不合格的。第九条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入职人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

二、所在专业(科室)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考核,撰写试用期考核材料,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并提交到学院(部门);

三、所在学院(部门)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并将相关考核材料提交到校人事工作委员会;

四、校人事工作委员会根据学院(部门)试用期满考核、试用期各项培训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新入职人员因病、事假、产假等试用期顺延的,按相关规定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第十一条试用期满学校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而进行考核的,视考核结果无效,待完成规定培训任务后再行考核。

第十二条试用期考核结果是续订聘用合同的主要依据。考核合格的,学校与新入职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新入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社会和学校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四、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聘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新入职人员对解除聘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解除聘用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新入职人员应当安排在聘用岗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部门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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