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充分挖掘、利用好人才资源,进一步规范学校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发挥返聘人员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退休的人员。 二、返聘原则 (一)按需设岗 确因工作需要,且通过引进人才、人事调配等方式不能及时补充人员的,方可设置返聘岗位。 (二)合同管理 学校与返聘人员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岗位、聘用期限、职责要求、岗位纪律、权利义务、福利待遇等条款。 三、返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愿意且能够为学校发展服务。 (二)已按国家规定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三)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并能够胜任返聘岗位的工作。 (四)返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返聘在管理岗位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应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返聘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返聘岗位申请和返聘人选建议,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返聘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批复。 (三)会议通过后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办理返聘手续。 五、管理与考核 (一)返聘教师聘期首聘为三年,续聘一年一聘。 (二)返聘人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单位负责返聘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聘期考核,并参照在职人员进行考勤管理。返聘人员正常参加单位的政治学习、工作会议、文化体育活动等,有权对学校、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返聘人员聘用期满,自动解除合同,各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五)返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处批准后,终止聘用: 1.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2.工作态度消极,不能很好地完成岗位职责; 3.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 4.聘期考核不合格。 六、返聘待遇 返聘期间的岗位工资参照事业编制同类岗位在岗人员岗位工资的标准计发,绩效工资按照事业编制同类岗位在岗人员基础业绩奖励绩效工资的标准计发,并按照在职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考核与管理。 七、其他 (一)返聘人员不得受聘校内授课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按在编教师工作量标准及政策核发。 (二)返聘我校工勤岗位退休人员的,按照《吉林工商学院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吉林工商学院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其它管理文件中如涉及退休返聘岗位管理相关条款,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吉林工商学院退休返聘人员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