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外聘授课教师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聘授课教师的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结构,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外聘授课教师是指经学校批准,聘用非我校在编在岗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立德树人,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在外聘授课教师的聘用和管理过程中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考察。 2.坚持按需聘任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教学确有需求且在编在岗教师无法承担的情况下,教学单位可以聘请外聘授课教师。 3.坚持规范管理原则。外聘授课教师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备案、考核,未经批准而擅自聘用的,学校不予承担相关费用,同时,由此产生的有关责任由用人部门自行承担。 第三条 聘用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师德规范。 2.承担课堂教学的外聘授课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副教授以上职称(师资特别紧缺可适当放宽至讲师),或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具有本学科相关的三年以上课程教学工作经历,教学效果良好。 3.承担实践(实验)教学的外聘授课教师,可以从社会实践部门聘请,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三年以上与所承担的实践(实验)课程相关的实务工作,特殊专业(工种)聘请工勤技能人员担任外聘授课教师的,应具备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4.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 外聘授课教师的待遇 1.承担本专科计划内课程课堂教学任务的人员,按照学校教务处外聘教师工作量的相关规定核算教学工作量,按照外聘授课教师的课时酬金标准计算劳动报酬。 2.外聘授课教师的劳动报酬按月结算,实名支付。用人单位每月将外聘授课教师当月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及核算的劳动报酬报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核准后,由人事处备案登记,财务处负责核发。 3.外聘授课教师的课时酬金依法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外聘授课教师承担,学校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学期的第8周之前,根据教学任务统筹安排,提出下学期聘用外聘授课教师计划和拟聘用人员名单,填写《外聘授课教师申请表》,附单位党组织对拟外聘授课教师师德师风的审核意见,同时将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等复印件送教务处审核。 (二)学校审核 教务处审核教学单位外聘授课教师计划和拟聘人员资历后,转党委教师工作部复审拟聘人员师德师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签订协议 学校审批同意后,教学单位应当与外聘受课教师签订《吉林工商学院外聘授课教师协议书》一式四份,在下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岗位管理 1.外聘授课教师每次聘期不少于半年,至少承担一门课程讲授且授课量不少于30学时。聘期满后自动解聘,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继续聘任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2.教学单位应科学设定受聘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并负责对其岗位工作绩效进行审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3.人事处建立外聘授课教师信息库,纳入学校的统计范围,同时负责协助办理外聘授课教师的校园卡等事务。各教学单位应当对外聘授课教师实施动态管理,完善相关统计信息,完善单位的外聘授课教师队伍。 4.外聘授课教师应当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监督和考核。教学单位对外聘授课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应当执行与本校教师相同的质量监控标准。 5.外聘授课教师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学校规定的,或者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馈差的,教学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或解聘。外聘授课教师在外聘期间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终止外聘工作,并停发相应的薪酬待遇。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工商学院兼职教师任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吉林工商学院外聘授课教师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