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为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探索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充分发挥校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着力提升学校的声誉和影响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在外聘专家的聘用和管理过程中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业务能力考察,贯彻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二、岗位设置 1.本办法所指的外聘专家,是指由我校颁发聘任证书或签订聘用协议,参与或承担我校教学、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工作的编外人员。 2.外聘专家岗位分为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四种类型。 3.学校或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与课程改革、对外交流于合作及社会服务等实际需要,可择优从社会各界聘请各类外聘专家。 三、聘任基本条件和岗位职责 (一)名誉教授 1.聘任条件 (1)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在某一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内外同行公认,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著名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等。 2.岗位职责 (1)对学校的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及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各方面的工作提供对策建议和具体指导; (2)在推进学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3)支持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4)为全校师生开设讲座或做重要报告; (5)参与学校的其他工作。 (二)特聘教授 1.聘任条件 (1)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一般具有教授(研究员)职务资格。 (3)在某一学科领域获得国内外同行公认,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 2.岗位职责 (1)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2)在推进本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指导并参与本学科(专业)学术、学科(专业)梯队建设,组建并带领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4)承担我校计划内课程教学任务或学术讲座; (5)参与或完成学校的其他工作。 (三)兼职教授 1.聘任条件 (1)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具有我国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事业等单位的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研究或从事工作的专长与我校学科专业相关。 2.岗位职责 (1)为相关院系的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2)承担我校计划内课程或讲座等教学任务; (3)为培养青年教师、实践教学、学生就业等提供帮助; (4)合作、承担各类科研课题; (5)参与或完成学校的其他工作。 (四)客座教授 1.聘任条件 (1)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具有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企事业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或社会知名人士。 2.工作职责 (1)为学校及教科研单位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提供咨询意见、创造合作机会; (2)承担我校计划内课程或讲座教学任务; (3)为产学研合作、青年教师培养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4)参与或完成学校的其他工作。 四、聘任程序 教、科研等单位提名推荐人选,并由推荐单位及其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推荐人选的学识学术水平、思想政治和师德进行审查,填写《吉林工商学院名誉(特聘、客座、兼职)教授申报表》,报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其中:特聘教授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专家同行评议)。 (一)名誉教授和特聘教授报请分管教学、科研和人事的校领导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由人事处牵头办理聘用协议、编制工号、制作聘书等相关手续。 (二)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报请分管教学、科研和人事的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批准,聘用单位会同人事处办理聘用协议、编制工号、制作聘书等相关手续。 (三)其他要求 1.如拟聘人员为外籍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和侨居海外的中国籍人士,需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参与审核和手续办理。 2.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避免与其他高校在同一时期或同时聘请同一位境外人士为名誉教授。 五、聘用管理 (一)职责分工 1.人事处是外聘专家人事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为: (1)会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拟定外聘专家工作任务书,并监督实施; (2)拟订外聘专家聘用协议文本,实施聘用协议备案; (3)核发外聘专家聘任证书; (4)建立外聘专家信息数据库; (5)协调外聘专家聘任单位相关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评估学校的外聘专家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学校外聘专家工作的建议方案。 2.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管理职责权限对外聘专家进行协同管理。 (1)党委教师工作部、教科研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外聘专家的师德师风审核。教科研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院长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外聘专家聘任和管理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责。 (2)对外合作交流处是管理各类外籍外聘专家聘任工作的职能部门。 (3)教务处是管理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外聘专家工作的职能部门。 (4)科研处是管理承担科研任务的外聘专家工作的职能部门。 3.聘用单位负责外聘专家日常管理,管理职责为: (1)提名推荐拟聘外聘专家人选。 (2)安排本单位外聘专家的教学或科研活动,进行工作质量监控和业绩考核,定期向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等部门报告外聘专家工作情况。 (二)聘任管理 1.名誉教授为荣誉称号,颁发聘书即视为聘用,不设聘期,不签订聘用协议; 2.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聘期届满,如需续聘,需重新履行申报备案手续,聘用单位需提交上一聘期的考核报告。 3.聘书 (1)名誉教授和特聘教授聘书加盖学校公章,校长签署并颁发。 (2)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书加盖学校公章,教科研单位负责人颁发。 (三)薪酬待遇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待遇根据聘用协议约定和工作完成情况发放。 (四)其他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师德师风行为,或在聘期内不能达到履行聘用协议规定的工作要求时,学校可终止和解除聘用协议。 六、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吉林工商学院外聘高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工商学院名誉(特聘、客座、兼职)教授申报表请到下载专区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