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 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步伐,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使我校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规违纪行为,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2.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管理任务。 3.报考国内博士原则上需在学校工作满1年,报考国外博士原则上在校工作满2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二、申请原则 1.攻读博士研究生应遵循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为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学以致用、注重实效。 2.所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攻读的学历学位应为国家承认或认可。 3.申请国外博士原则上学校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各教学单位、部门每年出国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计划数,各教学单位、部门根据计划数选派人员。 三、审批程序 (一)国内 1.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者,申请人于报名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交招生简章、《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进站)申请表》,明确学习方式、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等。 2.专任教师报考,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批;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报考,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级以上干部报考,需报组织部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批;专职辅导员报考,除所在单位同意外,还须报学生处及其主管校领导审批)。报考者的所有申请材料,要在报考前报送人事处(备案)。 3.由人事处为通过审批的人员按学校规定办理签约、调档等手续。 4.未履行审批程序者,或虽经学校批准,但在考取后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学校不予认可,不办理相关手续,不享受学校有关待遇。 5.经学校批准的报考者,如当年未能录取,以后再次报考,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否则视为未经学校批准。 (二)国外 个人联系国外接受单位,拟出国攻读博士人员,在收到拟攻读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后,可向学校提出出国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研究同意后填写《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出国攻读博士研究生审批表》,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起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查后报学校审批。 2.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学校与派出人员签订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按协议进行管理。 3.科级以上干部申请出国须遵守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密人员申请出国须遵守国家、省市和学校的保密规定。 四、待遇 (一)国内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 经学校审批同意,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其待遇如下: 1.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 定向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脱产,对有特殊需要,以脱产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的,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学校批准,脱产学习期限可为1~2年。脱产学习期间除基础业绩奖励绩效工资停发外,其他工资和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2.学费 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在职攻读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毕业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返校工作后,学校按照就读学校的收费标准实报实销学费。但超过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标准培养期(3年)所产生的学费学校不予报销。 3.差旅费 学校每年按照差旅费规定的相关标准报销两次学校与培养院校之间往返交通费(同城除外)。 4.教学工作量 教师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标准培养期内,脱产期间不计算基础教学工作量,不脱产期间,基础教学工作量按照70%计算。 5.毕业待遇 取得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 (1)享受学校科研启动经费(自愿申报)。 (2)享受学校博士岗位奖励绩效工资。 (二)国内攻读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考取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入学前,需凭《博士录取通知书》申请辞职,学校为其办理辞职手续。考取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师毕业后若自愿回校工作,学校原则上同意接收,其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待遇如下: 1.自愿回校工作的教师,可从读博第二年开始承担教学任务,按外聘教师的有关规定计发课时费。 2.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按照学校科研奖励资助有关规定执行,回校后予以发放。 3.毕业后回校工作,学校按照其辞职时的基本工资和学校应缴纳的五险一金之和的36倍发放安家费(税前)。 4.为学校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且读博期间学术成果较为突出,待遇从优。 (三)国外攻读博士 1.出国攻读博士人员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2.在国外脱产读博期间(1~2年内),学校以借支的方式保留出国读博人员的全部工资(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列为培养费;在国外脱产读博延长期,学校以借支的方式保留出国攻读博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基础和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列为培养费。出国期间的养老、失业、生育、工伤、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等按规定缴纳。 3.攻读博士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晋升等方面正常对待。 4.在36个月内取得博士学位并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按协议规定返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超过36个月,每超期6个月减发2.5万元。 五、考核和管理 (一)国内攻读博士 1.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不报销相关费用,不享受学习期间相关待遇。攻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年。攻读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且延长学习时间超过3年而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按此款执行,同时解除与攻读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人员的协议,学校不再接收其回校工作。 2.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应按时回校,回校后先到学校人事部门报到,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到人事处验证、入档后,再报销相关费用、落实相关待遇。 3.取得学历、学位后返校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其服务年限为8年。提前调离或辞职,要按照缺期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与应服务年限的比例返还学习期间学校支付和毕业后学校给予的各项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国外攻读博士 1.读博人员均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实行签约管理。未与学校签订协议自行出国者,视为旷工,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国外脱产读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因故需要延长脱产学习时间,须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如学校不同意延期申请,出国读博人员必须按期回校。未经学校同意,出国读博人员逾期不归的,按照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3.读博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与所在部门和人事处保持联络,定期(一般每3个月一次)汇报学习工作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出国读博人员所在部门要加强对出国读博人员的日常管理,指派专人同出国人员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出国人员的工作、生活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出国人员的异常事项。 4.读博人员出国期间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读博所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培养单位的培养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 5.读博人员回国前要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6.读博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并出具相应证明,否则学校不予承认。 7.读博人员回国后,须在10天内到人事处及所在部门报到,并向人事处提供培养单位提供的学习证明材料、毕业证书、留学证明、学历认证等材料。逾期未办理报到等手续的,按照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8.读博人员完成国外学习回校后,须回原部门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服务期限。服务期内学校不同意其调离、辞聘。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被学校解聘或申请调离、辞聘的,须按学校规定一次性返还其在国外攻读博士期间学校借支的全部工资以及学校给予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支付给学校因其未完成服务年限产生的违约金。 9.读博人员学习期间,对本人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因个人行为造成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国读博人员个人行为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追偿。 10.读博人员在6年内未取得博士学位,需返还在国外脱产读博期间学校给予的基础业绩奖励绩效工资。 六、进站管理 1.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在校工作满2年可提出进站申请。 2.博士进站须签订进站协议,出站后应在校服务满8年,与其他协议中的服务年限累积计算。进站期间,如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工作任务,进站时间可视为其他协议中的服务年限。 3.教职工申请不脱产进站科研的,学校视情况审批,进站期间的待遇按照在职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脱产进站的,应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他 1.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按照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2.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参照本办法中关于国外读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5.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进站)申请表
附件: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进站)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