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和省教育大会精神,引导学校教职工自觉践行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时代要求,进一步强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职业追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非在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 应予以处理的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教学纪律、工作纪律,敷衍塞责,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和服务管理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或擅自利用二级单位名义和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与认定
第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和认定,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沟通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具体落实执行。学校师生发现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问题的,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投诉、举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问题性质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组织处理,涉及意识形态、教学、学术道德、违纪违法相关方面问题的,应分别由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处理。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与认定程序
(一)各二级单位或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党委教师工作部有关师德师风拟办件后,应指定1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成员组建至少由3人组成的专门调查小组,并在 30 日内完成初步的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汇总书面材料,听取被调查人申述,进行事实认定;经本单位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书面处理意见,送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初步处理书面意见后,应按其分工在30日内分别与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进行会商核查;涉及中层领导干部的,邀请党委组织部参与核查。
(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被调查人及相关证明人,在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回答询问,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真实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按违纪处理。有关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在调查核实时,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人和证明人的意见,对被调查人和证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认真进行复核;被调查人和证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清的,应在查明实情之后再作处理。
(四)对于各单位的核查结果和初步处理书面意见,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核查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二级单位共同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审核意见,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后,在报请党委常委会审议前,应将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被处理人单位党组织和被处理本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五)党委常委会按规则审议。凡涉及意识形态、教学工作、学术道德、违纪违法等方面问题的,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应分别列席;凡涉及中层领导干部的,党委组织部列席。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常委会呈报送审材料时,应提交调查、复核结果和按规定提出对违规违纪被处理人实施处理的初步建议书面报告。
(六)学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后,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由二级单位党组织送达被处理本人签收。处理决定主要包括受处理人的姓名、单位、原所聘岗位、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受处理的种类、期限和依据、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处理决定的日期等内容,处理结果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七)如受到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教职工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可向学校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诉和复核。学校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在收到申诉请求的30日内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果。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或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八)因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而受到学校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要确定专人负责督促其整改,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专项整改工作汇报,分管校领导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学校教职工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教职工出现违反《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和本办法第二章第三条行为,情节较轻,受到批评教育、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将取消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干部选任、职务等级、工资调整的晋升资格;取消其在申报国内外进修访学、人才计划项目、骨干教师、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创新团队、科研项目中的遴选和推荐资格;取消其在年度(聘期)各级各类工作考核、各类评优评先奖励的申报资格。
1.当年内出现两次上述情节的,由所属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提醒谈话。
2.当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一般性情节或发生一次较严重情节的,由所属二级单位党组织按照《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暂行)》实施问责。
3.当年内本单位教职工凡出现违反《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行为的,将取消本单位各类评优评先奖励的集体资格。
(二)教职工出现违反《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和本办法第二章第三条行为,情节较重,应给予处分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暂行)》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本聘期内取消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干部选任、职务等级、工资调整的晋升资格,取消其在申报国内外进修访学、人才计划项目、骨干教师、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创新团队、科研项目的遴选和推荐资格,取消其在年度(聘期)各级各类工作考核、各类评优评先奖励的申报资格;需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
2.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非在编人员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解聘处理。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职工,如经批评教育不予悔改又发生类似情况的,按照本办法从重处理。
第九条 受到处理的教职工,在处理期内有悔改表现,未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的,处理期满后,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教师党支部、党总支和党政联席会议或职能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同意,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当事人的悔改表现做出是否按期解除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担任组长,共同管理师德建设工作,共同承担师德建设责任,共同履行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工作,各单位间按分工建立沟通协调制度,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团结协作的整体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强化各党支部、党总支和党政联席会、领导班子在师德建设中的直接管理责任,把师德建设与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相结合,把师德建设列为党支部书记、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把师德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将师德建设与学校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三条 强化责任管理和追责问责。师德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二级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党委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做出检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根据其情节,按规定提出问责、追责、处理的建议,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审议,依党纪政纪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投诉和举报平台,广大师生要加强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相关文件中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遇上级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