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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02      栏目类别:师资科(师德)     浏览次数:1339    【打印】  【关闭】

吉林工商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人才培养、选拔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和《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突出思想政治觉悟和师德师风表现以岗位需求为目标,做到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坚持分类评价,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构建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体系,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良好局面,更好促进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与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相统一。

第二章 岗位设置、人员范围及评聘条件

第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根据不同岗位性质,设置教师(含思政专业教师、辅导员)、研究、实验、图书、档案、出版、卫生、经济、会计、审计、工程等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为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

第三条 全校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我校工作满1年,根据本人所聘岗位职责和任务,申报相应系列各层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四条 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见附件115,评聘条件中有关业绩成果认定的说明见附件16

第三章 评聘机构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级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学校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处处长兼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指导工作,研究决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日常事务性工作,复审基层考核推荐小组推荐的申报人员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

1.人力资源处负责审核申报人的资历等条件。

2.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所、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审核申报人的教育教学、教研等业绩成果。

3.科研处负责审核申报人的科研业绩成果。

4.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核申报人学科建设方面成果。

5.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申报专职辅导员系列人员工作业绩成果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6.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领导小组授权下,负责对有争议学术成果进行审议,并做出结论。

第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授权下,成立吉林工商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委专家不少于25人。评委会委员人选由外聘同行专家和校内专家联合组成,按照37比例设置,分别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校外专家库和校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选的评委从事专业须涵盖所有参评的专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由评委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

一)盲评初审。由校外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的盲评初审组,将所有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盲评,按不同学科(专业)、申报级别,分别确定盲评结果,提交大评委在投票表决时做参考。

二)答辩复审。所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需在评委会例会现场述职和答辩,答辩形式为个人述职和专家提问。评议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各级各类拟评聘人选。

三)投票表决。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委员人数2/3及以上的为表决通。

四)在投票过程中如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由评委员会主任提议、全体出席委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

五)评聘委员会应指定监票人员1名,负责监督工作;每轮投票结果均须评聘委员会主任、监票人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现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八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组,组长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抽调学校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组成,负责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部门)成立基层考核推荐小组,成员由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基层教学单位(部门)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教学质量和工作业绩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与评价,形成推荐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不同系列和层级进行排名,推荐至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其他系列综合推荐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主要负责对全校不具备成立基层考核推荐小组的单位(部门)申报教师、实验系列以外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学术成果(工作实绩)进行初审,初审后根据申报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报告及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议后(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工作业绩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形成推荐报告,连同业绩成果佐证材料一起报送到综合考核小组),推荐至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

(一)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系统申报,按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未签署《诚信承诺书》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专业应从事专业相同、相关或相近申报卫生、工程等特殊系列要求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申报专业一致。

(三)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性成果累计不超过10项,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性成果累计不超过5项,所有代表性成果均须符合拟申报系列相应层级的评聘条件要求。

(四)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层级逐级申报。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个人申请、部门鉴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二条 基层初审

基层考核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所申报的系列、层级,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人员业绩成果的相关性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评聘条件的人员业绩成果和述职报告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申报教师系列的人员,申报材料由各教学单位考核推荐小组初审。

(二)专职辅导员、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及从事大学生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由学生工作处考核推荐小组初审。

(三)申报实验系列的人员,申报材料由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所属教学单位(部门)初审。

(四)申报研究、卫生、工程等系列及“双线晋升”的人员,申报材料由其他系列综合考核推荐小组(人力资源处)初审。

第十三条 学校复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初审通过人员资历和业绩成果进行复审认定。复审结果及个人申报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例会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例会申请。

第十五条 评聘委员会例会

得到上级主管部门例会批复后,组织开展学校年度评聘委员会例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层级指数,依据评委会评聘工作规则开展工作。评聘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评聘结果上报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评聘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 有关人员

(一)新进人员入职前已取得高于现聘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入职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聘任满一年后,符合相应级别岗位聘任条件的,可在年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开展时参加竞聘。参评的业绩成果非在我校任职期间取得的不予认定(引进人才、组织任命和调转人员除外)。

(二)以考代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后参加本单位竞聘;考评结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取相应级别合格证书后正常参加本单位职称评聘。

(三)从域外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海外留学回国人才、优秀博士后人才和省内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人才、离岗创业人才、激励性政策扶持人才(《人才政策3.0》)、援外人才、援疆人才、援藏人才、机关分流和部队转业人才,首次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认定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以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为准)

(四)管理岗位从事党务和思政工作人员,可申报“双线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评聘分开。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交流访学、学习研修的人员,在学校批准期限内允许正常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工勤岗位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和《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吉人社函〔2021165号)相关规定执行。

)管理岗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八)对兑现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但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应逐步规范、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若仍在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其工资待遇不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

(九)申报人提交的所有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

第十 同级改职

(一)按照我省同级改职有关政策执行申请同级改职人员,在现岗位工作聘任满1年,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成果,达到拟改入系列、专业职称的标准条件,按正常程序进行申报。

(二)改职当年不能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职后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改职前后系列不同、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聘任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不同(或不相近)或系列相同专业不同的,聘任年限从改职后聘任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算起。

三)其他系列向教师系列同级改职,需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十九 相关时限

(一)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开展时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执行。

(二)参评人员现职务聘任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业绩(学术)成果等完成时间,均截止到上一年度的1231日(如果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参评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

(四)参评人员业绩成果有效性自取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之日算起。

(五)参评人员任职年限自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评聘费用

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费用每人300元,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费用每人200元,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费用每人100元,破格申报加收100元,同级改职人员参照上述各级别标准执行。

第二十 禁评规定

(一)申报人员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经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至少三年内不能申报。

(二)申报人员违背学术道德、弄虚作假、提供有效期之外或与申报专业技术岗位无相关性不符合申报范围的业绩与学术成果,经学术委员会认定,视情节取消当年直至三年内申报资格。对于已经通过评审的,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

(三)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报。

(四)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处分影响期内不能申报。

(五)有重大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和教学事故的责任者,处分期内不能申报。

(六)自费出国、停薪留职、脱产学习(单位选派培训的业务骨干、离岗创业人员除外)、病事假等原因,在申报年度内离岗三个月以上或任现职期间停薪留职一年以上返岗工作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开始之日前工作不满一年者不能申报。离岗期间不计算聘任年限。

(七)按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参评者。

第二十 监督回避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自单位(部门)考核推荐小组初审推荐至评聘结束,整个过程应主动接受同级(基层推荐单位纪检委员)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规避。

(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评聘机构的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 责任追究

(一)基层考核推荐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以权谋私、暗箱操作、违反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责令整改并追究基层推荐小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评聘委员会评委要严格遵规守纪,对于其他委员在评审评议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外传。违反评聘工作纪律、扰乱评聘工作秩序、违反保密规定散布不实言论的,一经发现,调出各级各类专家库,终身取消评委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责。

(三)评聘委员会在评审(评议)工作中违反政策、程序和规则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须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关领导、评聘委员会主任委员责任。

(四)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一经发现,调离相关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五)实行信访举报实名制。信访举报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确反映责任主体并预留反馈方式(电话或邮箱)。对无理取闹、诬告陷害、干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参评人员,取消三年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取消五年直至终身申报资格。

(六)以上各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 如国家或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学校将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吉林工商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 吉林工商学院思政专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3. 吉林工商学院专职辅导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4. 吉林工商学院哲学社会科学专业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5. 吉林工商学院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6. 吉林工商学院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7. 吉林工商学院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8. 吉林工商学院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9. 吉林工商学院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10. 吉林工商学院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11. 吉林工商学院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12. 吉林工商学院新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13. 吉林工商学院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14. 吉林工商学院通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15. 吉林工商学院管理岗位从事党务和思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16. 吉林工商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业绩成果认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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