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开展科研工作,设立“人才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启动基金”。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启动基金支持人员范围为:
1.教职工中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人员;
2.引进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资助额度按照引进协议条款约定执行;符合《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吉工商院党字〔2024〕63号)有关规定的已毕业博士,按照规定提出申请,资助额度参照《吉林工商学院博士引进待遇标准及兑现办法(试行)》(吉工商院党字〔2024〕65号)中其他学科的科研启动经费标准执行;其他在职博士(博士考核不合格者除外)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4年内可参照本办法提出申请,资助额度为文科2万元、理科5万元。每人只资助一次。
第四条 启动基金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启动基金项目执行期为4年,自启动基金项目合同书签订之日算起。
第六条 每年10月申请者须向人力资源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工商学院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明确申请额度、任务目标、年度预算指标及支出绩效等。项目执行期间(4年),年度预算指标合计不超过申请启动基金额度的50%。
第七条 启动基金项目申请须经科研处、财务管理处审核确认后,由学校审批立项,同时签订启动基金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八条 财务管理处按照《项目申报书》中年度预算指标按年度拨付,启动基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可拨付剩余款项。年度预算经费未按计划报销的剩余经费,将按照财务管理处“零基预算”要求收回,不再拨付。
第九条 经费报销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做到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必须由科研处按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学校财务报销有关规定报销。已列入其他项目报销的票据,不得用于启动基金重复报销。
第十条 启动基金项目验收合格标准为:按照学校科研贡献评价的有关规定,取得任意业绩成果,并达到验收合格分值。即:申请文科科研启动经费为2万元的须达到5分,5万元的须达到12分,10万元的须达到24分;申请理科科研启动经费为5万元的须达到15分,10万元的须达到30分,20万元的须达到60分。
第十一条 达到启动基金项目验收合格标准的可随时申请验收。负责人应提交《吉林工商学院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验收报告》及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至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对成果进行认定,经人力资源处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拨付剩余资助经费,经费报销方式参照第九条。
第十二条 剩余资助经费继续归受资助者用于后续研究工作,自经费到账之日算起2年内使用。到期(2年)未使用的经费由学校收回;达到退休年龄仍未使用的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十三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将视为不能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终止对其项目的后续经费资助,收回已拨付经费未使用的部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调离学校或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的,终止对其项目的后续经费资助,收回已拨付经费未使用的部分。
第十五条 经学校自主培养的博士申请启动基金项目,纳入博士培养期间培养费,在博士服务期内项目负责人申请调离学校且未通过启动基金项目验收的,须全额返还申请的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用于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验收的业绩成果不得用于学校其他“人才计划”考核或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科研处和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