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凡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协议),由学校支付工资的人员,均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勤。
(一)党政管理、教辅科研机构等部门所属岗位的工作人员,教学单位正副院长(正副主任)、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学团办正副主任、辅导员、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新进我院工作不满1年的硕士研究生及工作不满半年的博士研究生,实行坐班制,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二)教师岗位考勤时间为教务部门安排的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讲课、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及各教学单位安排的集体活动时间(每周至少应当组织一次集中政治理论学习或教研活动,集中时间学校不做统一安排,由教学单位自主决定,报工会、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二、请假程序
(一)事假:教职工请事假 3 天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批;超过 3
天5天以内的,单位(部门)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5天的,报院长审批。
教职工请事假材料原件由部门留存备查,复印件与月出勤报表一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教职工请病假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核准;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所在部门应当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报工会、监察处备案。
教职工请病假,应提供县(区)以上医院或三甲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请假职工病情诊断书原件由单位(部门)留存备查,复印件与月出勤报表一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给予5天的婚假,晚婚(男25周岁、女23
周岁)婚假15天,在外地举行婚礼的,可视情况给予路程假,由职工所在单位
(部门)准假。
(四)丧假:职工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配偶死亡,可给予3天丧假;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可视情况给予路程假(可事后补假),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准假。
(五)产假:女职工请休产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新生儿出生证复印件。女职工产假15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男职工配偶生产的,给
予护理假15天。产假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准假,报人事处备案。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假的,需提供围产保健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及检查报告,按照病假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哺乳假: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可合并使用)。由于学校距离市区较远,如女职工住在市区内,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哺乳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每次最长不超过60分钟。哺乳假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准假,报人事处备案。
(七)探亲假:教职工请休探亲假必须在寒暑假期,未婚职工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假,已婚职工每年一次探望配偶假(两地分居)、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均不超过一个月,并按规定报销车船费。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准假,报人事处备案,未报人事处备案的,不能报销探亲路费。
(八)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因超时上报(48小时)而影响费用报销以及工伤认定、等级鉴定的,由职工所在部门负责。停工留薪按照《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吉劳社工字﹝2005﹞2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以上假期除事假、病假外,其他节假日(公休日)合并计算。
(十)教职工在工作时间请假应出具书面请假条,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否则视为旷勤。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学校领导请假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
三、考勤办法
(一)各单位(部门)考勤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实行日记录、月报告制度; 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部门)考勤情况的记录、统计、存档及报送工作。
(二)凡是教职工到校工作的,均应据实考勤,其中,教师非本单位规定的到校日(每周1次)来校上课的,要记载并填报为出勤。
(三)学期无课的教学人员,在每周规定的到校日请事假或病假,视为请假5个工作日。
(四)职工因公外出(包括开会、学习、公务)的,单位(部门)应在当日考勤记录上留痕备查。
(五)各单位(部门)教职工出勤情况按月统计(含年初至本月止累计),各单位(部门)事业编制人员考勤情况表每月28至30日报人事处。其中,每年1
至2月份以及7至8月份合并报送。劳动合同制(集体人员等)职工考勤每月
20 至 23 日报人事处。
(六)学校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监察处、工会等)联合不定期抽查各单位(部门)考勤情况,对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教职工出勤情况的单位(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考勤员和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四、有关规定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勤处理: 1.不请假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仍拒不上班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岗位安排,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4.教职工私自找他人代岗、代课者;
5.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二)长期病假
教职工长期病假的,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发放基本工资:1.病假两个月以上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 90%发放;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六个月以上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照基本工资的 70%发放;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照基本工资的 80%发放。
3.职工长期病休不能上班的,应申请因病退休(退职)鉴定,经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继续工作。
4.因不法行为引起的伤病,不按病假处理,不能上班工作者,停发全部工资。
5.严禁以请病假名义干私活或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扣发病假期间学校所发放的全部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结果运用
教职工考勤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绩效工资发放、年度考核、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六、本办法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本次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