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6-23      栏目类别:社保科(劳动用工与争议调解)     浏览次数:486    【打印】  【关闭】

吉林工商学院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管理,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使学校的编外用工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更好地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学校在额定编制以外自行招聘使用的劳动合同制用工和协议用工,集体所有制人员除外。

一、编外用工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原则

(一)按需设岗的原则。管理岗位原则上不设编制外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确属需要,必须在事业编制人员和集体人员工作量满负荷后,再考虑设置编制外用工岗位。

(二)精简高效的原则。规范岗位管理,严控岗位数量(原则上不再设置季节性临时用工岗位),严格审批程序,杜绝人力资源浪费。

(三)按岗聘用的原则。用工部门应在本部门编外用工岗位有空余的前提下聘用。

(四)退休优先的原则。新招聘人员的岗位,适用退休人员的,应优先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

二、编外用工岗位类别

学校使用编外用工分为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两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主要设置医疗护理、实验实训等学校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类主要设置汽车驾驶员、多媒体技术员、电工、下水工等学校特殊需要服务型技能岗位。

三、岗位设置程序

(一)部门申请。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岗申请,填写《吉林工商学院编外用工岗位设置呈报表》,陈述设岗理由。

(二)联合考察。由人事处会同发展规划处、工会和申请设岗部门联合进行综合考察,并签署考察意见。

(三)领导会签。经联合考察认为可以设岗的,将《吉林工商学院编外用工岗位设置呈报表》提交用工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三)学校批准。编外用工岗位设置最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因岗位设置条件发生变化的,编外用工岗位应及时撤销或合并。

四、编外用工聘用条件和办法

(一)聘用条件

1.应聘人员符合招聘岗位健康条件,年龄在20至65周岁。超过65周岁的,予以解聘。

2.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聘用技术工岗位的,一般应具备职技校以上学历,具有应聘岗位必须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须持证上岗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具有有效的执业(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3.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责任心强,工作踏实勤恳。

(二)聘用办法

1.拟聘人选由用工部门招募,用工部门、人事处、工会等部门联合对拟聘人员进行政治素质、资历条件和实践技能进行考核,择优聘用。

2.经考察拟同意聘用的人员,填写《吉林工商学院编制外岗位用工审批表》(一式两份),人事处与用工部门分别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三)聘用形式

1.劳动合同

聘用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编外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首聘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书一式两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双方同意再次续签劳动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协议

1)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校内、外退休以及其他非城镇职工的编外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协议书》,应聘人员须向学校出具个人社会保障编号等相关材料。

2)如劳动者在其他单位或以其他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在我校无需再次参保缴费的,双方亦可通过签订《劳动协议书》确定劳动关系。

五、编外用工待遇

1.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学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制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

2.签订《劳动协议》的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3.学校编外用工岗位工资另行规定。

六、编外用工考核与管理

(一)编外岗位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及本岗位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开展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二)用工部门要明确每个编外用工岗位的岗位职责,编制《岗位说明书》,加强对编外用工岗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其个人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岗位说明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劳动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用工部门每月对编外用工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考勤)结果于月底(节假日提前)前报人事处,作为发放工资和劳动报酬的依据;用工部门还要在编外人员在校工作满一年和合同到期时,分别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劳动合同》(劳动协议)解除和续签的依据。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辞退: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2.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无故迟到、早退、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3.不能履行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岗位职责的;

4.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

5.事(病)假超过半个月以上的(因公负伤除外);

6.岗位调整和撤并的;

7.其它原因应予以辞退的。

辞退编制外工作人员,用工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由学校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通知书。

(五)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用工部门,同时提交经部门签署意见的辞职报告(本人签字、加印手印)报人事处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六)发生劳动纠纷的,用工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七、本办法与国家及我省法律法规相悖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确定。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吉林工商学院临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工商院院字〔2015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工商学院编外用工岗位设置呈报表

2.吉林工商学院编外用工审批表

3. 编外用工岗位说明书

4.《劳动协议书》(聘用退休人员使用)文本

5.《劳动合同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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